(2017)辽128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商义杰与李英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义杰,李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商义杰,男,1965年4月8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李英龙,男,1978年9月25日生,现住开原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商义杰与被执行人李英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商义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英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