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孙家权与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军、毛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权,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军,毛崇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109号原告:孙家权,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街。委托代理人:王晶莹,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弘川大厦。委托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军,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被告:毛崇发,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权诉被告吉林省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军、毛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家权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家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孙家权负担。审判长 李学哲审判员 边万龙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全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