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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邦祥、林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邦祥,林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江虹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顺城高级公寓A座六楼委托代理人:曹龙、蒲云倩妮,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邦祥,男,白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为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地宗矿工人二村43栋1号,身份证号码:52020319761023081X。被执行人:林石兰,女,汉族,1962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为云南省宣威市振兴中路259号,身份证号码:532224196208280027。本院在执行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邦祥、林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林石兰名下车牌号为云A329**丰田牌小型汽车壹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22183.56元,未受偿22183.56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财产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