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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刁某、张某、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刁某,张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2389号原告:李某,男,2001年3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理人:丁文双(系李某之母),身份证号2302271972********,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友谊乡勤俭村。被告:张某某,男,2000年8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理人:张静雨(系张修文之父),男,身份信息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刁某,男,2002年1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理人:刁宝山(系刁波之父),男,身份信息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张某,男,2001年8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理人:孙中梅(系孙越之母),女,身份信息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杨某某,男,2000年12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杨春刚(系杨某某之父),男,身份信息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张修文、刁波、张某、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