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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42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4299钱永斌与朱忠良、卢卫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永斌,朱忠良,卢卫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42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钱永斌,男,196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英,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忠良,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卢卫芬(曾用名卢惠芬),女,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钱永斌与被执行人朱忠良、卢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判:1、钱永斌与朱忠良、卢卫芬一致确认两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07300元(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止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两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2、如两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则在处分两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杨舍镇向阳新村6幢210室的房产时(产权证号:张房权证杨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张房杨他字第××号)在抵押登记债权200000元范围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2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4、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借款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钱永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朱忠良、卢卫芬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向阳新村6幢210室的房产,拍卖款5484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抵押登记范围内),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金72739.58元,评估费7237元,本案执行费5864元。另查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忠良、卢卫芬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国际针纺城17幢M9房地产、位于江阴市顾山镇北国银信雅园15号房地产。上述房地产都有抵押。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朱忠良、卢卫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忠良、卢卫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已执行到位2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9760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钱永斌,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忠良、卢卫芬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钱永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朱忠良、卢卫芬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已处置完毕。其余房产均被另案查封,本案没有处置权。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钱永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钱永斌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2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钱永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