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田春花诉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行政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6行初14号原告:田春花,女。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西路49号。法定代表人:唐锦武,男,系该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春花诉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行政违法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春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春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春花负担。审 判 长 郑卫华审 判 员 姚小英审 判 员 刘 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