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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6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州乐百汇游乐园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富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乐百汇游乐园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富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6173号原告:广州乐百汇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兰海柱,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什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罗海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富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王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彬,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扬,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富华支公司员工。原告广州乐百汇游乐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富华支公司财产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广州乐百汇游乐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损失415549.19元;2、被告一向原告赔偿支出的法律费用(诉讼费)计2577.75元;3、请求法院判决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就原告经营的位于越秀区某儿童乐园场所内全部游乐项目投保事宜,原告经与被告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富华支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就保险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之后原告按被告二工作人员的要求向被告二支付了约定的保险费计人民币10000元。在原告支付保险费后,被告二的工作人员向原告送达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及《公众责任险条款》,其中《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约定了“1、本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RMB5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5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RMB5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RMB5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50万元。6、游乐园项目包括:缤纷马戏团、24座自控飞机、果虫滑车、碰碰车、26座豪华转马、水上滑梯、淘气堡、吉普追逐车、捞钱池、游戏互动带、小蜜蜂、小火车、鲨鱼岛、海盗船、立环跑车、电池车、旋转木马、5D影院、自控飞机、浅水游戏区、游戏区等。7、保单扩展承担游客因使用本营业场所的上述游乐项目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8、经保险双方约定,从事漂流项目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9月17日,因包某桐于原告经营泳池游泳内溺水身亡;之后包某桐的父母包秋平、蔡伊蓝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原告承担死亡赔偿责任。2017年6月2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遂作出(2016)粤0104民初410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向包秋平、蔡伊蓝赔偿共计415549.19元,以及由原告承担上述案件的案件受理费2577.75元。原告在接到上述(2016)粤0104民初41077号《民事判决书》后,向被告二申请理赔,但被告二却以(2016)粵0104民初410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属于《公众责任险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遂作出《拒赔通知书》。原告认为,原告针对所经营的游乐项目办理投保事宜与被告二的工作人员沟通非常清楚,双方确认是针对全部的经营项目进行投保,之后被告二出具的《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第6点也对所投保项目利用“等”字收尾不一一列举,因此《拒赔通知书》所谓的“成人游泳区”自然包括在投保项目的范围内(实际上原告经营的场所并不存在所谓的“成人游泳区”,涉事范围内区域统称“水上乐园”)。此外,被告二在原告支付保险费前、出具《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及《公众责任险条款》时均没有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作出任何提示或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可知,被告二在未向原告就免责条款部分内容作出任何提示及说明的情况下,《公众责任险条款》所涉及的免责条款内容依法不产生效力,被告二以此为由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依法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被告二作为被告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一应承担被告二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针对原告在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被告一理应向原告作出赔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富华支公司辩称:原告所属的游乐场在我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但该险种不包括游泳池附加险,我司明确告知原告保险条款的内容,并且原告对该条款是明确清楚的也同意投保。此外,原告主张赔偿的(2016)粤0104民初41077号民事判决是未生效判决,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之中,原告亦未进行赔偿,同时,原告对此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为此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署保险合同及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原告广州乐百汇游乐园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就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某公园内的经营场所内相关游乐项目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富华支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富华支公司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该《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间为自2015年9月25日零时起至2016年9月24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合计人民币10000元,其特别约定部分约定:1、本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RMB5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5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RMB5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RMB5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50万元。…4、本保单适用《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中华联合(备案)〔2009〕N259号。…6、游乐园项目包括:缤纷马戏团、24座自控飞机、果虫滑车、碰碰车、26座豪华转马、水上滑梯、淘气堡、吉普追逐车、捞钱池、游戏互动带、小蜜蜂、小火车、鲨鱼岛、海盗船、立环跑车、电池车、旋转木马、5D影院、自控飞机、浅水游戏区、游戏区等。7、保单扩展承保游客因使用本营业场所的上述游乐项目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8、经保险双方约定,从事漂流项目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随后原告依约支付了保险费10000元。被告在诉讼中提交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中华联合(备案)〔2009〕N259号的第六条规定: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内容。2015年9月30日原告签署了被告相关工作人员向其提交的《保险销售事项及保单签收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条注明:收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一份,包括以下资料:保险单、保单发票、保险条款。2016年9月17日下午,包某桐(2012年4月17日出生)跟随其父亲在原告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某公园内经营的某儿童乐园内的游泳池游泳时发生溺水意外致其身亡。该意外事故发生后包某桐的父母包秋平、蔡伊蓝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原告承担各项赔偿共计1075981.25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6)粤0104民初410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向包秋平、蔡伊蓝赔偿共计415549.19元。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577.75元。以上案件判决后因一方当事人不服遂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案件编号为:(2017)粤01民终15869号,至本案开庭审理时,(2016)粤0104民初41077号案尚在二审审理中,原告亦确认尚未按该判决履行赔偿责任。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予以保险理赔,是以原告向意外事故损失权利方包秋平、蔡伊蓝赔偿损失后,自取得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富华支公司的求偿权。而针对以上意外事故需由谁承担责任及如何赔偿作出此裁判的(2016)粤0104民初41077号案现尚在二审审理中,即(2016)粤0104民初41077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原告需待二审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并按生效裁判履行赔偿义务后,方可提起本案诉讼。为此原告的起诉不当,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乐百汇游乐园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栋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