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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辖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吴心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心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辖55号原告:吴心亮,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干警,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10号。原告吴心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赣榆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吴心亮诉称,2016年10月21日,吴心亮所有的轿车在人保赣榆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1日。2017年7月3日,吴心亮驾驶车辆与前车发生追尾,致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心亮承担全部责任。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损失总计为9806元。事故发生后,吴心亮向人保赣榆支公司理赔,人保赣榆支公司定损价格远远不够本次事故的维修。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人保赣榆支公司赔偿吴心亮材料费8116元、拆装工时费800元、辅料费240元、喷漆费650元,合计9806元;并承担诉讼费。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吴心亮系该院正式干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吴心亮系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正式干警,该院不宜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曹 洋审判员 刘 扬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仕玉发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