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304号夏天林与张学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天林,张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夏天林,男,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畴县兴街镇。被执行人张学林,男,生于1968年5月4日,汉族,农民,住麻栗坡县六河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天林与被执行人张学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林在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斗信用社4400018160314013账户内有存款,2017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从该账户内扣划现金9675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用于清偿案件,案款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兴民初字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光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