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康辉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无锡康辉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09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无锡康辉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康辉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锡康辉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无锡康辉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收入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