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甘桂凡与张志瑜、沈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桂凡,张志瑜,沈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476号原告:甘桂凡,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张志瑜,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沈美华,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甘桂凡与被告张志瑜、沈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供地点不明,经本院释明后,仍未能提供和依法提供相关材料,致使送达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桂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