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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治国与赣州政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国,赣州政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刘福兰,黄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国,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政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客家大道南北大市场16栋8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57363198-5。法定代表人黄莲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福兰,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执行人黄莲英,女,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刘治国与赣州政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刘福兰、黄莲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章民二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6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州政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刘福兰、黄莲英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治国,申请执行人刘治国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赣州政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刘福兰、黄莲英应履行的人民币386000元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章民二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