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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8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王万琴、王万琴与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民间借、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琴,王万琴与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民间借,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8175号原告:王万琴,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良,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菱路*号。法定代表人:俞鸣,主任。原告王万琴与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分别于2011年12月30日至2014年3月份陆续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400万元。2015年6月4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借款进行结算,确认并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余欠借款本金291.25万元及截至2015年1月1日的利息88.75万元共计380万元未偿还。《债务清偿协议》第二条约定:尚未偿还的380万元借款以及利息,被告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被告清偿尚欠借款本金之日本协议项下尚未偿还借款291.25万元及利息88.75万元,共计380万元,按年利率10%计息。上述《债务清偿协议》签订之后,被告并未按期履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0万元,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0%从2015年1月1日始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并非原告诉称的杭州市西湖区双菱路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诉讼标的是还款义务,合同履行中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在上城区而非西湖区。因此,本案应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问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所在地为杭州市西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书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