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永胜与武巧利、姬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胜,武巧利,姬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8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胜,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申请人:武巧利,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申请人:姬纲,男,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永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巧利、姬纲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武巧利、姬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永胜借款28万元及利息1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55元、保全费2200元、执行费6417元。被执行人武巧利、姬纲已履行0元,尚欠案件款28万元及利息16万元、案件受理费2255元、保全费2200元、执行费6417元。现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永胜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4号街坊7号楼1层31号(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字第130**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2日。因审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张永胜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39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思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