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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青连、倪荣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连,倪荣梅,马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547号移交执行机关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青连,女,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倪荣梅,女,195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马喜荣,女,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青连、倪荣梅、马喜荣为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9执5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侯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