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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于柏东、郑伟、汤义全、谭立强、董春波、何风珍、钟运征、李智与桦山木业(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柏东,郑伟,汤义全,谭立强,董春波,何风珍,钟运征,李智,桦山木业(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于柏东,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郑伟,女,住大连金州新区。申请执行人:汤义全,男,住大连金州新区。申请执行人:谭立强,男,住大连金州新区。申请执行人:董春波,男,住吉林省乾安县。申请执行人:何风珍,女,住大连金州新区。申请执行人:钟运征,男,住住大连金州新区。申请执行人:李智,女,住大连金州新区。被执行人:桦山木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柏东、郑伟、汤义全、谭立强、董春波、何风珍、钟运征、李智与被执��人桦山木业(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并同意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213民初5057民事调解协议与(2016)辽0213民初3623、3611、3610、3626、3625、3609、3624、3622、3614、3629、3628、36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