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云飞与宋厚臣、仲婷、宋阳光、刘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飞,宋厚臣,仲婷,宋阳光,刘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3390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飞,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宋厚臣,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仲婷,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阳光,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刘倩,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云飞与宋厚臣、仲婷、宋阳光、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8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倩名下有已被保全的车辆一台,因对该车辆没有实际控制,在对刘倩采取拘留措施后,案外人刘厚亮(刘倩的父亲)用自有车辆苏G×××××号轿车为刘倩担保,并协议自行出售后清偿债务27000元;查明宋厚臣名下有房产一处,本院依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估价为1500000元,因本案标的额与估价差额较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予以拍卖;对宋阳光、刘倩、仲婷名下的部分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扣划,清偿债务共计62520元,对刘倩的工资账户继续冻结;对宋厚臣采取拘留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刘倩采取拘留措施后,案外人刘厚亮(刘倩的父亲)用自有车辆苏G×××××号轿车为刘倩担保,并协议自行出售后清偿债务27000元;对被执行人宋厚臣名下有房产一处,本院依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估价为1500000元,因本案标的额与估价差额较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予以拍卖;对宋阳光、刘倩、仲婷名下的部分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扣划,清偿债务共计62520元,对刘倩的工资账户继续冻结;对宋厚臣采取拘留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利诗代理审判员 魏 凯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