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7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建猛与王欣、白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猛,王欣,白泊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7民初1441号原告:刘建猛,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南皮县。被告:王欣,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南皮县。被告白泊华,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南皮县。原告刘建猛与被告王欣、白泊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二被告于2017年11月2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利息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