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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5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辛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辛旺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535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2606-8。负责人:黄联伟,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兰,系该分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辛旺,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辛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凯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