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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招城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栾焕松与被执行人李其华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焕松,李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招城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栾焕松,男,1941年9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张东村。被执行人:李其华,男,1959年11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文化区48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焕松与被执行人李其华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