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肖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刑初40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娄底市大建煤矿矿长、娄底市煤炭局副局长(正处级)。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3月24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开庭审理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本案须报娄底中院内审平衡,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人肖某某贪污罪一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吴成亮人民陪审员 贺延明人民陪审员 黄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