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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普永刚、段巧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普永刚,段巧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江虹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顺城高级公寓A座六楼委托代理人:曹龙、蒲云倩妮,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普永刚,男,彝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长湖镇宜政村委会阿着底村55号,身份证号码:530126198705201435。被执行人:段巧灵,女,彝族,1988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西三镇凤凰村委会凤凰村189号,身份证号码:532516198812132643。本院在执行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普永刚、段巧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普永刚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U500Y丰田牌小型汽车壹辆,因无车辆下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50721.20元,未受偿50721.2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