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督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申请余玉忠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余玉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督115号申请人: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永明路397号。负责人:陈应玉,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璟,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玉忠,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10月18日发出(2017)皖1702民督11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余玉忠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余玉忠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10月18日(2017)皖1702民督1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儒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