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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国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国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卫青,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高娟,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国宁,男,1986年2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王国宁已按支付令确定的欠款金额向申请人烟台福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了所欠的物业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91执1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