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舒其德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329号移送部门广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舒其德,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82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舒其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其德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