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招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文岳与被执行人招远市界河金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文岳,招远市界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民初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康文岳,男,汉族,1959年2月10日生,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前康家村。被执行人:招远市界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荣。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4)招民初字第122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招远市界河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64元。现因被执行人招远市界河矿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招远市界河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6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