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1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任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任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1721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曲屯村。负责人:郭贤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许刚、沈权峰,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勇,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任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迎龙?PAGE???PAGE?-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