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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广和、程民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和,程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周广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郁蓉。系其妻子。被执行人:程民强。周广和与程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7日做出的(2013)衢江商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广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民强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民强在本院涉及系列被执行案件,数量较多,金额较大;通过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程民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程民强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周广和,申请执行人周广和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程民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林审 判 员  何 旭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