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曾树红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树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429号罪犯曾树红,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惠刑初字第5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树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48.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闽05刑终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树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曾树红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曾树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树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曾树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树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