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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莹莹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969号移送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莹莹,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李莹莹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莹莹已自动履行(2016)豫021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21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确定被执行人李莹莹缴纳罚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