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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施占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施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03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引泉路308号。法定代表人叶慧洁,局长。被执行人施占伟,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黄某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施占伟经营的深钻孔加工厂从事模具深钻孔加工的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并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经催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施占伟作出的黄环罚字[2017]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罚款的内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海波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汪佳静?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