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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鑫、湖南金道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鑫,湖南金道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付鑫,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湖南金道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街道新康路(华都丽景1栋112号、2栋201号)。法定代表人:谢益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付鑫与湖南金道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湘0124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金道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付鑫支付案款100000元,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湖南金道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4执194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该案,待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金道云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付鑫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隋志伟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兰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