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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边巧彝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凌如兴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1133执243号马边巧彝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与凌如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川113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凌如兴于二O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向凌如兴支付款项12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执行费17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马边支行账户名称: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