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6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XX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硕,冯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375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王硕,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冯盼盼,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硕、冯盼盼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因被执行人王硕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其依法拘留十五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硕、冯盼盼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732.2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XX;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硕名下的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冯盼盼名下的机动车一辆,二车均下落不明。此外,本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