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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长凤、岳长富、杨世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长凤,岳长富,杨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理事长。被执行人:岳长凤,女,1976年5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金星花园小区B座5单元603室。被执行人:岳长富,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系牡丹江宏昌米业业主,现住本市桃山区银泉小区7号楼3单元3001室。被执行人:杨世平,女,1949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银泉小区7号楼3单元3001室。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长凤、岳长富、杨世平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岳长凤、岳长富、杨世平于2017年10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岳长富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款300,000.00元(包括本金200,000.00元,利息100,000.00元)。余款1,285,627.10元自2018年起每个季度给付100,000.00元,至案件款给付完毕止。二、执行费18,352.00元由被执行人岳长富、岳长凤、杨世平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