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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7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王炳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炳存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754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光聚,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高卓,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炳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王炳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