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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10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北大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大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105-1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大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红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辽河路南2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德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辽河路南3号楼。法定代表人邓国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大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北大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提出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过查控,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聊城市威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波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