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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登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登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404号罪犯黄登科,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4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登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92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16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46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登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8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积分2575分,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登科之前减刑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登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登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登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登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丽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