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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进忠与王鹏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忠,王鹏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保36号申请人:张进忠,男,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申请人:王鹏展,男,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人张进忠与被申请人王鹏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法律文书进行了送达,协助义务机关对此进行了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36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胡学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