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7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来凤县海玉金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凤县海玉金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吴祖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7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来凤县海玉金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接龙桥路环西花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0090587481T。被执行人吴祖培,男,生于1970年4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理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27500元及利息,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偿还所欠债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伦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