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8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商丘天惠贸易有限公司与王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天惠贸易有限公司,王金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8647号原告:商丘天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西段南侧16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素梅、白冰莹(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安,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商丘天惠贸易有限公司(天惠贸易公司)与被告王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惠贸易公司委托代理人闫素梅、白冰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天惠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93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929713.77元,后归还了2000000元,剩余借款2929713.77元至今未还。被告王金安未提出答辩,未提交书面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7日,被告王金安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2013年10月9日被告王金安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3年5月30日被告王金安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4年1月27日被告王金安向原告借款2979713.77元;2014年9月19日被告王金安向原告借款400000元;以上借款共计4929713.77元。2013年5月29日被告王金安归还借款500000元,2014年1月10日归还借款60000元,2015年1月1日归还借款1440000元,共计归还了借款2000000元。剩余借款2929713.77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王金安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在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后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故原告据此要求其返还借款2929713.77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依法支持其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6%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安偿还原告商丘天惠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29713.7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商丘天惠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40元,减半收取15120元,由被告王金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