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与被执行人李永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李永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李永琪,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与被执行人李永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甘10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李永琪归还原告王海军借款4500元;2、被告李永琪归还原告王海军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4年12月16日至实际归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28元,由被告李永琪承担680元,原告王海军承担48元。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永琪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将李永琪送至公安机关协助实施拘留措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王海军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