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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时运珍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峻嵩,时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刑初630号自诉人梁峻嵩,男,200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理人梁志国,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理人李静,女,1977年10月28日汉族,住址安阳市北关区。被告人时运珍,女,汉族,1976年12月8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自诉人梁峻嵩及其法定代理人梁志国、李静以被告人时运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梁峻嵩及其法定代理人梁志国、李静以时运珍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梁峻嵩及其法定代理人梁志国、李静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梁峻嵩及其法定代理人梁志国、李静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春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