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苏龙嘎与白格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龙嘎,白格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2022号原告苏龙嘎,女,蒙古族,1992年6月26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白格利,男,蒙古族,1989年1月10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龙嘎诉被告白格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龙嘎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苏龙嘎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龙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苏龙嘎担。审判员 武新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