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许成利与张玉山人格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821执850号申请执行人许成利。被执行人张玉山。本院在执行许成利与张玉山人格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张玉山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玉山在有收入而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张玉山拘留15日,因被执行人张玉山身患多病拘留所拒绝收留,本院提前对被执行人张玉山解除拘留。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许成利与被执行人张玉山另有纠纷,经承德县公安局下板城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玉山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许成利放弃对被执行人张玉山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泳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