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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光耀、马洪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耀,马洪洋,马红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耀,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被执行人马洪洋,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马红勤,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李光耀于2017年2月24日因被执行人马洪勤、马洪洋不履行(2016)皖1623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洪勤、马洪洋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有发现被执行人马洪勤、马洪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并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623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