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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徐汉文、孙颖、陈入高、汤景翠、卢世明、徐汉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1870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以下简称邮储)与徐汉文、孙颖、陈入高、汤景翠、卢世明、徐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7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汉文、孙颖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邮储25029.9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入高、汤景翠、卢世明、徐汉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徐汉文、孙颖、陈入高、汤景翠、卢世明、徐汉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