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范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743号之一申请人范某某,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82年5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0年5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范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1092086217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48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相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