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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汪红霞,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57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负责人徐德良。被执行人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汪红霞,董事长。被执行人汪红霞,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112—35号,确认地址为绍兴市。被执行人李勇,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112—35号,确认地址为绍兴市。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汪红霞、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需扣除同年5月21日支付的利息3131.61元及同年6月23日支付的利息4.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享有的上述债权,对绍房他证绍县字第××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432341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汪红霞、李勇对被告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被告浙江家天下家纺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5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2014年10月9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10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楚通纺织有限公司、汪红霞、李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