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执28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抒清与被执行人栾学卫抚养费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抒清,栾学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849—2号申请执行人:李抒清(曾用名李文清),女,200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栾学卫,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抒清与被执行人栾学卫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栾学卫的银行存款7300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7)鲁0683执2849-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栾学卫银行存款73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李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绍桐 来源:百度搜索“”